主办单位: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3-2421411 传真:0833-2455135
网站标识符:5111000026 备案号:蜀ICP备15001873号-2
市级各单位,各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大佛景区管委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乐山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
乐山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范围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乐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通过登录“乐山政府采购网”进入)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由乐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共用。
第四条 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操作执行平台、技术支撑平台、网上竞价平台、商场直购平台等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等基础数据库构成。
网上竞价平台和商场直购平台的商品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对本级入库供应商商品库价格信息进行动态抽检,并设立价格预警措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是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的使用主体。
第六条 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系统操作,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安全等情形之一的,正在实施的采购活动应当中止,待下列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采购活动;无法中止的,待下列情形消除后,根据情况从有效可执行程序重新开始实施采购活动:
(一)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设备出现故障;
(二)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软件出现错误;
(三)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受到病毒感染或者外来攻击;
(四)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执行。对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询问,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的使用情况;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其他财政部门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组织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就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实务进行培训,提高其执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数字证书;对违纪违规行为,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上述处理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
(二)利用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存在的不足、缺陷、漏洞等获取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的;
(三)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数字证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上述处理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一)利用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存在的不足、缺陷、漏洞等获取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的;
(二)在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不安全电子文件的;
(三)明知自己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或者不以中标、成交为目的,恶意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使用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该系统存在不足、缺陷、漏洞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乐山市财政局反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