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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保障平台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平台功效发挥,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质效,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暂行办法》制定情况,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务云,组织建设了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平台自2022年4月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在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发挥政策功效、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四川政府采购电子化转型。
随着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的广泛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管理范围、理顺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厘清省与市县的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技术和业务支撑。为此,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总结平台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平台使用、平台运营、平台运维、数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2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平台管理中的职责划分等内容。
第二章平台使用。主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平台和用户使用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使用要求,以及平台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平台运营。主要规定平台基础运营与本地化运营的分类,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运营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四章平台运维。主要规定平台运维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系统故障的范围、反馈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数据管理。主要规定平台数据管理的职责分工,数据采集和共享,平台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获取规则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平台用户、服务保障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平台管理的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解释主体、生效时间和法律适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