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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1 10:42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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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推动《办法》顺利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出台《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形势变化,该办法在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保障评标专家合法权益、推进电子招投标等方面的局限性日益显现。2020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开展重点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起草形成《办法》,并完成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

作为我省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办法》针对评标环节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入库把关和日常管理,创新开展负面积分评价,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合力,完善招投标领域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有利于加强对评标专家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评标专家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基本框架

《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评标专家的聘任、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专家的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并附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单位)、建库原则、抽取要求及保密规定。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聘任。明确评标专家入库方式、条件、程序、退出机制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核责任。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评标专家权利、义务和请假、薪酬、意见建议表达等。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明确抽取终端开设、使用和管理要求,规定评标专家抽取原则、回避要求及重新或补充抽取的情形,及对评标复核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明确对在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负面积分管理,对责任部门(单位)、记分程序、申诉渠道和处罚标准作出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同时废止《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重点内容

(一)健全评标专家监管机制。不再保留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明确由省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授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同时规定,省、市、县三级行政监督部门均可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记分决定。

(二)完善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在评标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员应当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等。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以及入库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人员,不予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三)保障评标专家合法权益。强调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保障评标专家依法获得劳务报酬,报销交通、住宿等费用的权利。畅通评标专家表达意见、提出建议的渠道,保障评标专家享有申诉权利。要求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四)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市(州)分中心开设抽取终端。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评标专家在线抽取。对远程异地评标抽取专家和使用国家有关部委评标专家库作出规定。明确评标复核相关要求程序,规定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

(五)创新开展负面积分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细分为33类,区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程度,设定不同记分标准。以一个聘期(三年)为限,达到相应积分,对应给予一定期限暂停评标直至移出评标专家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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