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2-19 02:12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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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建筑业产业结构不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2年,各县(市、区)培育1至2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全市年产值超过15亿元的建筑企业5家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5%,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45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零的突破。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2家,一级资质(总承包)建筑企业达到28家,年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企业3家。 


到2035年,力争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名列全省前列,力争实现特级资质建筑企业8家,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7%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注册地在非扩权县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属地财政按照25:75比例承担,下同。〔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大力引进优质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资质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支持市外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与乐山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乐注册。对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外地企业迁入我市注册并累计贡献本地财政300 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注资、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方式组建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全市建立40家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在工程担保、资金筹措和建筑工人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乐山建筑企业,在上一年基础上,建筑产值每增加1亿元,且增加本地财政贡献 100万元,由企业注册地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支持创建精品工程。乐山建筑企业获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80万元奖励;获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获国、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最高奖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鼓励建设单位支持建筑业。鼓励市内外建设单位在市外投资工程项目选择乐山建筑企业总承包,企业注册地财政将其社会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的60%奖励给建设单位。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依法将产值和税收留在本地的,其投资项目的总包单位完成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并且本地缴税500万元,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励投资企业15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市内工程项目招商(含房地产项目区域招商)时,应努力把引进建筑企业或选择乐山建筑企业承建作为招商条件之一,并纳入合同约定。已完成招标、招商、采购、土地拍卖的项目,由市外建筑企业承建的,由各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从政策、技术和管理层面沟通协调,将专业工程合法分包给乐山建筑企业,确保产值入统。〔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凡新入统企业,当年建筑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缴税100万元以上,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招标投标应用。建设单位在制定公开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综合评分法(如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实行投标人把建筑产值留在乐山的加分政策,由招标人将其建筑产值留在乐山纳入综合评分因素中,确保建筑产值落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推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担保机构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九)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能力培育,提高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规范建设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城市防洪排涝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全面推广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对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对新建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和国家发展生态城区的要求进行设计。参加评审的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年度供地计划,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方案审查中明确项目预制装配率,并列入施工图审查备案,确保年度新开工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供地时明确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实施预制装配式建造的项目,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并出台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创新工程造价管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三)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执行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不得要求市内其他县(市、区)建筑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充分保证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支持推动民营建筑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在省、市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创建各类优质工程等方面,加强对民营建筑企业的指导帮助。加强对建筑行业的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指导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在乐注册期满3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加大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组织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鼓励企业建立体现技能价值的分配制度。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南向开放合作战略机遇,积极拓展市外国外工程建设市场。对在市外国外业绩突出和取得奖项的企业,在申报资质、招标投标方面给予认可和支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面推行我市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探索实行电子证书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政务服务。实行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窗口即办”。办理施工许可,取消提供劳动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发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先期备案,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第三方出具证明,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等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大力整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建筑市场乱点乱象,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联合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形成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绩效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指导,建立建筑业发展质量指标体系,开展发展质量评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并落实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招商引资政策三十条的通知》(乐府发〔2018〕7号)相关规定的项目的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保障目标落实。将建筑业总产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市级国有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市国资委负责考核,将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产值是否留在乐山与其领导干部年终绩效考核挂钩。〔牵头单位: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约束。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违反环保、国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惩戒的,不享受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受奖励(或补助)企业在补助之日起5年内迁出乐山的,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全额收回,严重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中的奖励资金由相关区县加强审核,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区县审核无误后先行兑现落实,市财政承担资金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间国家及四川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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