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31 01:25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工作,牵头组织省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市(州)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六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拟定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流程规范、操作便捷。

(二)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实现与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三)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五)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交易系统应当兼容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

第九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条  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下同)应当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完成身份认证、权限绑定后,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的有关要求,能够由供应商使用其电子印章进行确认即可生效的事项,不得同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三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后,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十六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外,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

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加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后重新提交。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条  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风险承担等要求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公布开标结果。投标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等,下同)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采取随机方式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抽取申请中明确电子化评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创建成功或者采购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专家库系统加密生成抽取结果。评审开始30分钟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专家库系统解密抽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准时到达评审地点,向评审现场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或者评审专家证书,核对身份信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准确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应当做好专家抽取结果解密、专家身份核对和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

采购人按照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和委托的采购人代表,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管理规定,熟悉交易系统操作,依法履行评审职责。

第五节 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该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保障评审工作在有效监控和安全保密的环境下运行的条件。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制定、确认、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停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复核、核对发现存在财政部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复核、核对无误后,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编写、签署评审报告。

除符合财政部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

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在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的环节和单一来源协商环节可以采取线下方式进行。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线下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线下采购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的评审记录应当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随机抽取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三十七条 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项目电子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其他未在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自行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具备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电子化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的参与情况,将纳入财政部门对相关参与各方的考核、评价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者运维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牵头负责组织交易系统建设的财政部门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和电子化采购活动需要;

(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系统使用费;

(三)违反规定要求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

(四)其他损害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