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17 12:00    来源:乐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乐市财政采〔201612

 

 

各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审核程序,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采购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

三、市级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县级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附按本通知规定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原件1份。

四、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一)论证。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参与论证专家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附件2),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二)公示。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附件3),将专家论证意见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同步公示3个工作日。

1.公示之前须向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①《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附件2)一份

②《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附件3)一份

③《主管部门意见》(附件4)一份

2.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采购人和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作为公示主体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人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

3.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发布操作

①市级、各区(市、县、自治县)采购单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的信息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络终端统一发布。

②在乐山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示信息,由各采购单位在乐山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委托采购模块下“进口产品公示”菜单项录入公示相关信息内容。市级部门录入公示信息后,提交市财政局发布;区(市、县、自治县)采购单位提交公示信息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系统内初审后提交市财政局发布。

注:采购人对提交财政部门和在网上发布进口产品公示及相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申报。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意见》(附件4)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属于国家鼓励进口产品的,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可直接进行申报)。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应提供《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附件2)、《主管部门意见》(附件4),以及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由公示中采购单位联系人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字样,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级财政部门联系人签署“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字样,并签名)。

注:采购单位填列前述表样,需按照一式两份准备。在进行进口产品公示和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分别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资料。

五、财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六、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擅自开展采购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提高标准确定采购需求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单位(财政局)关于××项目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请示

2.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3.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4.主管部门意见

 

乐山市财政局

20167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