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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17 12:00    来源:乐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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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坚决禁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规定精神,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维护”,以强烈的政治担当、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各项采购行为。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购买主体不合法、承接主体不合法、无预算采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导致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对未经采购程序、违规执行采购程序、违规适用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及其他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等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不得以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依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

四、各级财政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政府采购网上屏蔽相关信息。

五、对无政治担当、不履职尽责造成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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